三等侍卫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第三等。武职正五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扈皇帝之事。顺治元年 (1644) 定制: 每旗九十人,共二百七十人。雍正五年 (1727) 始定,武进士二甲得选授十人充任。康熙三十七年 (1698),增宗室侍卫,雍正七年,定三等六十三人,每旗二十一人。
武官名。清置,见“一等侍卫”。
官名。清朝侍卫中之第三等。武职正五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扈皇帝之事。顺治元年 (1644) 定制: 每旗九十人,共二百七十人。雍正五年 (1727) 始定,武进士二甲得选授十人充任。康熙三十七年 (1698),增宗室侍卫,雍正七年,定三等六十三人,每旗二十一人。
武官名。清置,见“一等侍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有司调中士、下士,北周于其上加置此职。武帝时明克让自仪同三司累迂此职。王仲荦《北周六典》列为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官名。秦置,属詹事。入汉因之,为食官令副贰。成帝鸿嘉三年(前18)詹事省,逐并属大长秋。东汉省。北齐、隋、唐亦置,即“太子食官丞”。官名,秦置,汉沿置,属詹事,佐令掌饮食。成帝鸿嘉三年省詹事官,并属大
官名,三国魏置,八品,为司竹都尉的属吏,佐都尉掌竹务。参看“司竹都尉”条。
唐宋吏部、兵部员外郎通称。北宋前期,叙迁转前行郎中
村自治组织的监察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设监察委员五至七人,其主要职务为清查村财政及举发执行村务人员的弊端。
官名,东汉置,属尝药监,掌尝帝药。皇帝得病吃药,在服药前,先由尝药尝,看是不是有毒。由宦者担任。《后汉书·百官三·少府》:“章和以下,中官稍广,加尝药、太官、御者、钩盾、尚方、考工、别作监。”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审判采独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录事十人等。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改市易务置,总辖内外市易务。初设提举、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元丰 (1078—1085) 改制,改隶太府寺,掌提点贸易货物,辖市易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
官名。明朝各千户所、百户所置。为百户的试职。明制: 试职作一级,支半俸,不给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