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APP>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中央兼理司法机关

中央兼理司法机关

(1)宿卫官。汉制,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各领其属以掌宿卫,遇有狱讼之事可自行审判,不须移送廷尉。(2)诸公府。自两汉至魏晋南北朝,诸公府都设有掌理司法的掾属,可以执行司法审判事务。如辞曹主辞讼事, 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3)监察机关兼理司法。汉代御史大夫所属的御史,自中丞以下,包括治书侍御史、侍御史都兼理司法,侍御史出讨奸滑, 称绣衣直指;又常受皇帝委派,与廷尉等官会同审问案件,即所谓“杂治”。三国魏增设治书执法;晋又增设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专治黄沙狱事)、法曹侍御史。御史台是因职掌监察而兼有审判之权,故亦为法司之一。隋唐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活动,并常与大理寺、刑部共同审案,称为三司推事,北宋初年,群臣犯法,情节严重的多由御史台审理,有些犯人翻供的案子,因为有受贿的官员牵涉在内,也交由御史台审问。沿至明清,遂以大理寺、都察院与刑部为三法司。(4)门下省。宋制,门下省有覆核刑部、大理寺断狱之权。《宋史·职官志一》说:“门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其轻重枉直、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5) 宰执大臣。宋制,宰相和执政可直接驳正刑案的失误。如参知政事王安石曾驳正审刑院与大理寺所判张念六打死堂兄案。(6)中书刑房。宋制,中书省堂后五房中的刑房有驳正刑狱之权。王安石任执政时曾规定:刑房能驳正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不当者,凡举出一事即予升官。(7)中书省右司郎中。元代中书省右司郎中掌兵刑工三房,其中兵房分法令、弭盗、功赏、禁法、枉勘、斗讼六科。(8)户部。宋代以户部掌理民事审判的终审。《宋史·职官志三》记户部有“以田务券责之理直民讼”的职责,设有推勘官和检法官, 治在京应勘钱谷公事。户部亦掌民事立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三》“田讼”条即记有绍兴五年(公元1125年)闰十月与十三年(公元1143年)六月户部的两项条陈,一是关于田宅诉讼的起诉时效,一是关于起诉人的年龄限制。(9)匦使院。唐置,以理匦使主之。院中置一大匦, 四面各有方色,西面的涂以白色,叫“申冤匦”,陈诉冤屈者投之。参见“匦使院”。(10)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宋辽金设登闻鼓院,宋金设登闻检院,都是受理官民建议或申诉的机构。两者性质略同而互相制约。参见“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条。(11)通政使司。明清设置, 以通政使为主官。明制,掌收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并参预议大政、大狱。参见“通政使司”。(12)宗人府。清制,凡宗室犯罪,由宗人府会同户、刑两部讯问(宗室以外的旗人犯罪, 属上三旗的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其余由都统审理,徒刑以上者则移送刑部定案)。(13)九卿会审。明清制度,凡有应议大政和重大案件,由六部与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合议, 称为九卿会议。(14)清代步军统领衙门有断狱的职权,凡由步军统领衙门缉捕的人犯,杖以下罪,由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案件,经审讯后送刑部定拟。

猜你喜欢

  • 北左卫

    渤海国十卫之一,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 兴宁苑

    官署名。明永乐五年(1407)置,为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之一,隶通州监。设圉长一人,从九品,下分各群,设群长,掌牧养马匹,以备军需。十八年革苑马寺,改隶太仆寺。

  • 都督区

    东晋南北朝时期都督所统辖的区域。东汉末年军事扰攘,于是有都督制度的兴起。都督本为统军而设,然而在军事时期都督既握军权,势必凌驾于刺史之上,干涉民刑诸政。自西晋末年起且例兼治所之州刺史,并能节制治所以外

  • 中黄门丞

    官名。北魏、北齐置,为中黄门令副贰。由宦官充任。

  • 宫殿监督领侍

    宦官官名。清置,见“总管太监”。

  • 礼部司马

    官名。麴氏高昌国礼部次官,协助礼部长史处理本部事务。如被派遣到诸城相监检校,则称“城令”。

  • 织染署令丞

    官名。北齐太府寺有司染署,隋沿置。炀帝时改属少府监,又置司织署,各设令及丞。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合司织、司染为织染署。唐沿置,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又有府、史、监作、典事、掌固之属。

  • 出使法国大臣

    官名。清朝光绪四年(1878)设。由出使英国大臣兼。正二品。十年,驻德兼。十三年,复归英兼。二十一年,始专设出使法国大臣。二十九年,兼西班牙。辖二等、三等参赞,一等、二等书记官,二等、三等通译官,以及

  • 湘军粮台

    清代湘军中管理饷械等事务机构。设总理事务一人,由主帅委派,总领台务。其下分立文案、内银钱、外银钱、军械、火器、侦探、发审、采编八所,分派委理各若干人。办理各所事务。

  • 郡漕曹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置,《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有漕曹掾及左右史各一人。漕曹之职当为管理漕运。汉制,郡国之粟或存本郡,或漕送京师,或转运于他郡,均按中央命令办理。《后汉书·百官志》记太仓令“主受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