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即“职方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分掌中书省诸案公事,正八品。
官名。地方高级行政长官。隋朝置总管之州,分上中下三等。下州各置一员,视从三品。炀帝即位废。
明代对生员的科考,又称决考。因此科决定生员之应否参加乡试,故有此称。
官名。宋置,掌巡河道。见《宋史·职官七·巡检司》。
辅佐。《左传·哀公十八年》: “使帅师而行,请承。”
官名。明朝殿庭仪礼司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改殿庭仪礼司使置。为一人,正七品。三十年,改殿庭仪礼司为鸿胪寺,遂罢。
清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掌赎罪事务。凡赎罪案件,均须开列所犯案情,具奏批准后,将应缴银数行文通知户部,令依限期缴纳完毕。
官名。元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所属有圆米棋子局,设提领一人为主官,下设同提领、副提领各一人。
官名。见“内翻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