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科都给事中
官名。明清兵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 (1391) 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 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 (1665) 裁。
官名。明清兵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 (1391) 设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 中改为正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 (1665) 裁。
清朝印信之一种。凡文职佐杂官以及不兼管兵马钱粮的武职官员用之。木质。由布政司发官匠刻给。较低级的官吏所用的印。《清会典·铸印局》:“文职佐杂,及无兼官兵马钱粮之武职官,所用木钤记,均由布政司发官匠刻给
官署名。元任宗皇庆元年置,初名管勾司,管领回回乐人。其官有署令一人、署丞二人、官勾二人、教师二人、提控二人。见《元史·百官一·礼部·常和署》。元礼部仪凤司所属机构。秩从六品,管领回回乐人。设置令一人,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延庆宫契丹军民之政。置都部署、副部署、判官等职。
清朝选官制度。文职官之推选吏部文选司掌之,武职官之推选兵部武选司掌之。凡推选分仕进之途,文职官视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 武职官以行伍出身为正途,科目次之。别流品以严登
官名。简称江南司郎中。①清朝户部江南清吏司之长官。顺治元年 (1644) 设,满、汉各一人,皆正五品。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清初刑部江南清吏司长官。顺治元年 (1644)设,汉一人。雍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属宿卫司,掌御帐禁卫事。设总禁卫事、禁卫长等职。官署名。辽置,属宿卫司,掌禁卫之事,以总禁卫事、禁卫长领其事。
《尚书·吕刑》指出当时(西周时)主审案件的刑官,可能出现五种偏差:“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或乘机和报恩怨,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或乘机敲榨勒索,或贪赃枉法。若审判官
官名。① 《周礼》地官之属。位次遂大夫。一说为周朝置。《周礼·地官·县正》: “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② 隋朝郡县属员。郡置县正,县置正,大兴、长安县正
官名。十六国前燕置。《晋书·慕容㑺载记》:“(慕容)㑺将图兼并之计, 以慕容恪为辅国将军,慕容评为辅弼将军。”
官场用语。宋朝贡举考试的一项规定。举人乡试合格获准取解或有免解资格,赴省试前遇近亲亡故,服丧期满,可赴下次省试; 以及原已获准免省,再命赴省试,皆称还省。宋代科举考试的一项规定。举人乡试合格或获得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