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四庭
官署名。见“刑科”②。
官署名。见“刑科”②。
官名。元置,为尚供总管府的长官。见“尚供总管府”。
唐末、五代诸道使府及州县官带御史台宪官及三省检校官所纳光台钱与光省钱,以此充修缮廨署及杂费开支。参见“光台钱”、“光省钱”。
官名。一说为周朝置。掌祭祀时供应鬯酒。《周礼·春官》: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掌共秬鬯而饰之”,“凡王之齐事,共其秬鬯。凡王吊临,共介鬯”。贾公彦疏: “饰者,设巾也。”官名。《
吏员名。辽置,属夷离毕院,掌管监狱。
官名。清朝职官之一种,即尚未实授之章京。所设机构,均有额定人数。
官名。都水台属官。东晋置六人,南朝宋、齐一人,梁八人,亦称河堤谒者。北魏亦置。官名。西晋时都水使者的属官有河堤谒者,东晋省其官,另置都水谒者,其地位在都水参军之下。
满语官署名。又作“绰尔齐衙门”。清朝专习满洲、蒙古吹歌处。
参见“廪牺令”。官署名,金朝置,掌荐牺牲及养饲等事。其官有令、丞,有太庙令、丞兼。见《金史·百官一》。
见“都军头”。
官名。南朝宋置,张奇曾兼任此职。见《宋书·颜师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