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路征收课税所
见“征收课税所”。
见“征收课税所”。
①“大司农”尊称。②元朝大司农司次官。仁宗皇庆二年(1313)定置二员,正二品,位次大司农。参见“大司农司”。官名,俸中二千石,掌钱谷金帛货币及边郡急需钱粮供应等。有丞一人,俸比千石。属官有部丞、太仓
伎术官名。见“奉上太医”。
北洋政府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各种非法议会之一。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四日,临时执政段祺瑞下令,谓“法统”已成陈迹,制宪应早实现。五月一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依此条例制定的《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四方使者署皆置,隶鸿胪寺,各一员,主纲纪。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厘金税务事项。
即“黄龙府兵马都部署司”。
官名。元朝置,县衙和录事司各设一员,为首领官。掌衙门文书事务和管辖吏员。由路府州县司吏考满充任,一般可升为吏目。明朝沿置,为各县首领官,未入流。掌出纳文移。凡县不设县丞或主簿,则领丞、簿职,掌粮马、捕
唐德宗以后,有大狱,即以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合议审理,称大三司使。
官名。清末度支部币制局副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二人,正四品。由本部左、右参议兼充。掌佐提调提挈全局事务。
官名。唐朝太仆寺沙苑监次官,置一员,正七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