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授予官员差遣的方式之一。亦称拟注,由吏部四选、兵部及转运使司等拟定奏准后执行。
官名。东汉建安末及三国魏,其时军府之制虽尚未形成,但郡已有置参军者,《三国志·吴书·孙权传》记其在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征皖城,获卢江太守朱光及参军董和。”三《国志·蜀书·姜维传》记姜维在魏时曾以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有筮人中士二人,掌理以三易辨别九筮,以定吉凶。北周因之置筮占中士,正二命;筮占下士,正一命。属春官府太卜下大夫。
担任案件尸体和人身伤痕检验以及现场勘查的官员。秦汉时,常由县丞、吏和令史以及其他行政官吏参与验尸、活体验查和现场勘验。其后,各代均相沿袭。《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有关于检验工作由何种官员担任的具体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卫生行政沿袭北洋政府之旧,于内政部内设立卫生司办理。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裁撤卫生司,改设卫生部,属行政院,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设部长、次长、参事、秘书、司
兵部郎中、员外郎通称。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仪局。员二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为司赞、典赞之佐。宋朝为尚仪属佐,协助司赞掌礼仪、班序、设版、参拜之事。金沿唐宋之制,置二人。明朝置为女官六局中尚仪局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制司所属七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步队、陆军警察队、军乐队一切事宜,以及军士以下人员之补充,常备、续备、后备官兵之册籍,并管理步队专科学堂、各镇操场、靶场事。置科长、
官署名。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置于京师警察厅,以勤务督察长为主官,下设督察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专司勤务稽查报告之责。按规定,勤务督察长每月要亲自到各分区警察署和各警察队稽查二十次以上;督察员则
见“监使”。官名。宋代与府、州、军同一级的政区有监,其长官为监使。以京朝官出知其事者称为名监事,简称知监,其职掌与属官略同于知州,参见“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