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的监察职掌
宋制,称监司者为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诸司。依《职制令》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一遍,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诸察访所至,采访在任官,能否奏,仍以知州通判治状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诸监司按察官,每岁终,具发摘过赃吏姓名,置籍, 申尚书省。”
宋制,称监司者为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诸司。依《职制令》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一遍,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诸察访所至,采访在任官,能否奏,仍以知州通判治状申尚书省,武臣申枢密院。”“诸监司按察官,每岁终,具发摘过赃吏姓名,置籍, 申尚书省。”
官名。清置,亲王府四人,郡王府三人,秩正六品。掌王府文移及遣委之事。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改常从郎为之,正九品,掌出使。唐朝置为文散官,正九品下。宋初沿唐制,神宗元丰三年(1080)废。徽宗崇宁二年(1103)又置为选人新寄禄官,取代旧寄禄官试衔知县、知录
即“抹里”。
参见“内三院”① 。官署名。清入关前置,为“内三院”之一,入关后随内三院改组为内阁。参见“内三院”。
官名。即“验封清吏司员外郎”。
唐代铨选制度中一种打破年限制而选拨人才的办法。其科目主要有开元礼、学究一经,三礼、三传、一史、三史,明习律令等,与科举的科目相同。科目选由吏部主持,应试者必须是有出身或前资官,不限选数。考试合格者即予
官名。即典牧丞。
官名。士曹长官。北魏置。初设若干员,宣武帝永平二年 (509) 并为一员,依所隶府的地位高低,自七品上至九品。东魏、北齐均置。北齐七品上至八品上。隋初亦置,王府诸州置者自七品上至从八品,上柱国、嗣王、
官名。东汉灵帝中平五年 (188)置,典掌禁军,为“西园八校尉”之一,以曹操为之。献帝建安 (196—220) 中,曹操授丁斐此职,总摄内外。官名,东汉置,为西园八校尉之一,曹操曾任此官,皆掌领屯卫兵
即“左民尚书”。官名。南朝梁尚书省设左户尚书,北齐设左户曹,属度支尚书。掌天下计账、户籍等事。见《隋书·百官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