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APP>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知府

知府

官名。地方行政机构府之长官。宋朝始置,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掌教化百姓,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奉行法令条制,宣读赦书,举行祀典,考察属官,赈济灾伤,安集流亡,以及赋役、钱谷、狱讼等事。视本府地望高下,或兼留守司公事,或兼安抚使、都总管、兵马钤辖、巡检等职务,总理本府兵民之政。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官充任。凡二品以上官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等官职任职者,称“判府事”。辽朝五京都总管府及黄龙府、兴中府等均设“知府事”。元朝亦作为“知某府事”之简称。其后,或设府尹,或设知府,时府尹又称知府,均正四品,总判府事。江南兼管内劝农事,江北另兼诸军“奥鲁”。明朝始以知府为正式名称,掌一府之政令,总核所属州县之赋役、诉讼等事,汇总于布政司、按察司。明初,知府品秩不一。洪武六年 (1373) 分天下之府 (元朝诸路改)为三等,税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从三品; 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 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清沿明制,然品秩改为从四品。例以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侍讲等,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六部及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郎中、员外郎、太仆寺员外郎等,以及治中、运同、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清之各府,以冲、繁、疲、难四字分定等第,划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各府调补知府时,有“请旨缺”、“题补缺”、“调补缺”、“留补缺”之分,应升、应补官员,亦按为官情况划分等第,以求人、缺相宜。


官名。《宋史·职官七·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这“知府事”虽非正式官名,但其实为一府的长官。到明清,只称“知府”,已成为正式官名。明代每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其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其属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见《明史·职官四·府》。清沿明制,见《清史稿·职官三·府》。

猜你喜欢

  • 再考

    官吏考核制度。明朝定为考满之法。见“考满”。

  • 文书名。帝王封土赐爵、任免大臣的一种文书,因书于简册故名。亦称“策书”。参见“策书”。

  • 县兵曹

    县分职诸曹之一。汉始置,掌兵丁征集与输送。《隶释》一六《中部碑》有兵曹掾、兵曹史各一人。晋诸县置兵曹史,见《晋书·职官志》。西魏置兵曹掾,西魏大统六年(公元540年)《建义都督巢山

  • 国子书写官

    官名。金朝置。设于国子学。掌书写实录,秩从八品。官名。金置,属国子学,秩从八品,掌书写实录。

  • 文职封赠

    参见“封赠”。

  • 方正

    汉朝选举科目。始于文帝前二年 (前178),两汉因之,多与贤良并称为贤良方正。晋朝沿袭此制。清朝科举中有孝廉方正之名。汉朝选举官吏的科目之一。汉朝取士之制有方正科,始于汉文帝,多与“贤良”合称“贤良方

  • 摄皇帝

    代理皇帝,行施皇帝职权。西汉末年,王莽篡位时,以周公居摄辅佐成王的故事,讽谕群臣为其请上尊号为摄皇帝。《汉书·王莽传上》:“泉陵侯刘庆上书言:周成王幼少,称孺子,周公居摄。今帝富于春秋,宜令安汉公行天

  • 立忠将军

    官名。十六国前秦置。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从三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改为四品。武官名。北魏设置,用以褒赏勋庸,秩正四品下。

  • 立义都尉

    官名。三国吴置。《三国志·孙和传》裴松之注引《吴历》:“孙皓即位,诏曰: 故仆射屈晃,志匡社稷,忠谏亡身。封晃子诸为东阳亭侯,弟干、恭为立义都尉。”官名,三国吴置,掌领兵主治安。《三国志·吴书·孙和传

  • 玉牒所

    官署名。宋太宗至道(995—997)初,命编皇族属籍。真宗咸平三年(1000)修成,后以《皇宋玉牒》为名。南宋专置玉牒所,掌修玉牒之事。设提举一至二人,以宰执兼任,以侍从一人兼修,宗正卿、少卿同修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