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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属之机构。同治三年(1864)设。掌管对美利坚、德意志、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等国交涉事务。光绪二十七年(1901)并入外务部。
清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部机构。掌理美利坚、德意志、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各国交涉往来之事。
官署名。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属之机构。同治三年(1864)设。掌管对美利坚、德意志、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等国交涉事务。光绪二十七年(1901)并入外务部。
清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部机构。掌理美利坚、德意志、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各国交涉往来之事。
官名,东汉末年曹操置,既是领兵将官,又兼掌典章故事、侍从顾问。《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夏侯尚……太祖定冀州,尚为军司马,将骑从征伐,后为五官将文学。”注:“尚自少侍从……入为腹心,出当爪牙。智
官署名。元朝置。武宗至大二年(1309)变更钞法,立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六处泉货监,掌铸造至大通宝和大元通宝。四年罢。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镇一人,正六品,副军校充,奏补。掌佐队官管理军乐队。
爵名。清初九等世爵之第四等。乾隆元年(1736)定汉文名为“子”。分四等,叙正一品,不加美名。参见“子”。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之。天官府官伯司次官,分置左、右,皆正四命。协助左右宫伯中大夫掌管宫庭侍卫,轮番在宫内值勤,兼管临朝及出行的警卫。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废。
①即“中都官”, 泛指设京师、直属朝廷的官署。《睡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 “内史课县,大仓课都官及受服者。”②即“都官从事”。③十六国大夏及南北朝尚书省诸曹之一,设尚书为长官。南朝领都官、水部、库部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前置,中书五房之一。掌文武升朝官及刺史以上少尹、上佐、卫佐、技术官、堂后官进奏,除授知州、通判差遣之事,设堂后官一人领之。
清朝官员之附加俸禄。此项银两初为火耗。各地征课田赋,借口火耗,多征分肥,有征一钱者,亦有加至四、五钱者。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珉、布政使高成龄奏请耗羡提解归公,以充衙门公费及发给官员充作养廉之
官名。元置,为通政院的佐官,见“通政院”。
历朝诸侯王、列侯因罪、死亡或无继嗣被剥夺或撤销封国。《汉书·刘安传》:“安自刑杀,后、太子诸所与谋皆收夷,国除为九江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