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金置,属尚书省。设局长,秩从八品,掌都堂之礼及官员参谢之仪;副局长,秩正九品,佐助局长理事;管勾尚书省乐工,从九品,管理尚书省的乐工。
官名。明置,见“河道总督”。
官制用语。晋朝、南北朝时期多见。原指长期兼任某职,后发展为一种任官形式。《魏书·郭祚传》:“咸阳王禧等奏(郭)祚兼吏部尚书,寻除长兼吏部尚书,并州大中正。”秩位低于正员,可由此升为正员,亦可由正员降此
宦者官署。北齐置,属长秋寺。设令、丞为长贰,下设宫教博士等。
官署名。清制,沿江地方的江防事务,由管辖该省区的将军、督抚责成各关道、守道、巡道分别管理,各道之下设厅,以管理防务。厅的主官为同知,江防同知仅有三人,分设于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于府治,自为一厅,管
宦官名。东汉王国置,掌宫中婢使。秩比四百石。官名,汉诸王国置此官,掌宫中婢使。见《后汉书·百官志》。
慈宁宫与寿康宫的管理机构。清制慈宁宫与寿康宫分别为太后、太妃居住的宫殿,由内务府司员二人兼管,另有司员二人兼管慈宁宫花园;下设笔帖式、委署催长、披甲人、苏拉等十余人,分掌陈设、洒扫等事。
官署名。南宋刑部都官司所属机构,分掌有关事务。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县正置,北周沿置。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每县置一人,掌本县事务,下设县正上士、县正中士以佐其职。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署名。清末中央司法行政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设。掌全国司法行政,办理朝审、秋审事宜,复核大理院死刑案件,监督京外各法司。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均各一人。下设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