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书祭酒
官名。新莽始建国三年(后11)置,为六经祭酒之一,秩上卿,以唐昌为之。
官名。新莽始建国三年(后11)置,为六经祭酒之一,秩上卿,以唐昌为之。
军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团的副长官,由中校或少校充任。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吏部设侍郎左选,若命他官兼掌,则称左选侍郎。参见“侍郎左选”。官名。宋置,见“吏部侍郎”。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宝历元年(公元825年)诏举,韦正贯及第;太和二年(公元828年)诏举, 宋昆及第。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机构,由提刑按察司改立,为江南十道监司之一,隶江南行台。参见“肃政廉访司”。
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元朝于伊斯兰教徒聚居区设哈的,朝廷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籍、
官名。东汉始置,隶御史中丞。掌书奏及印工文书,兼校定宫廷藏书文字,秩六百石。班固曾任其官,受诏撰史。魏、晋、南朝沿置,掌监察刑狱文书,班次侍御史。魏、晋、宋六品。《隋书·刑法志》: (南朝陈)“御史中
公侯伯子男是五等爵位。《尚书·武成》:“列爵惟五。”注:“爵五等,公、侯、伯、子、男。”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理清除腐烂尸骨和国家有关掩埋弃尸的禁令。《周礼·秋官》:“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掌除骴”,“掌凡国之骴禁”。官名。周设此官,掌掩埋尸骨和清除道路不洁之物
官名。明朝司农司副长官,位在少卿下。朱元璋吴元年 (1367) 于司农司置,正五品。洪武元年 (1368) 罢。三年复置,四人,四年再罢。协卿、少卿共掌农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