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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巡警学堂

专科学校名。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庆亲王奕劻在筹办京城善后协巡总局之时,即与顺天府日本警务衙门事务长官川岛浪速订立合同,创办警务学堂,隶工巡总局,这是我国警察教育的开端。警务学堂以川岛为监督,初期以训练巡警为主,每期三个月,后改为半年,旋又增设高等科,专门培训军官。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巡警部成立,改警务学堂为高等巡警学堂,以教授高等巡警学生,造就警务人员为宗旨。设总理、监督各一人,为学校的正副主官;下设庶务、斋务提调各一人,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监学官各一人,教习临时酌定,另设司书生、夫役等。学生分为正科、专科、简易科,授以巡警必需之学术科目。并附设教练东所、教练西所,为短期培训巡警之所,各设总办一人,会办一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民政部成立,高等巡警学堂改属民政部。初沿巡警部时期旧制,设正科、专科、简易科,后改简易科为巡警教练所。在正科、专科学习的称学生,在教练所学习的称学警。正科学制为三年,招收中学堂及其同等学堂的毕业生,或招收廪生、增生、附生入学。专科学制为一年半,招收有经验的巡官入学。教练所每期三个月,为训练在职巡警的学堂。设总办、监督、提调各一人,教习若干人,监学、庶务、文案、会计、藏储各一人,医官、班长、班副、司事、司书若干人。其中班长、班副的职掌为辅助监学官处理一切应办事项,兼教兵操、体操、柔术、剑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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