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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三日(1907年9月10日),清政府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张荫棠同噶伦擦绒·汪曲结布赴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大臣戴诺谈判,于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1908年4月20日)签订此章程。共15款,英国签押人改为全权大臣韦礼敦。同年10月14日在北京换文。主要内容:划定江孜商埠界,准许英人在西藏“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各商埠治理权,归中国官督饬藏臣管理;待中国电线修接江孜,英国将由印边界至江孜的电线移售中国;对英人与中国人争议事项,由“英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和会审;去各商埠之英国官民及货物,“应确循印藏边界通商大道前往”;英国不在西藏驻兵,英商务卫队撤离西藏等。此约虽有数点争回主权,但准许英人租地建筑房栈,有会审权,英商务委员可来拉萨与藏官交涉,英人享受治外法权等,均属有损主权。当时驻藏大臣赵尔丰曾具奏密陈,认为此约有失主权,应酌议修改,但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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