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见“卡班巴伊”(547页)。
见“罗布桑达克”(1421页)
元末广西瑶民起义首领。广西贺州(治今广西贺县)人。瑶族。元统二年(1334),在贺州一带号召广大瑶民武装反抗元朝统治者的残酷压迫剥削,“据其山险,连绵数百里”,使官军无从措办,并率义军先后攻占和袭击广
见“臬捩鸡”(1890页)。
蒙古语,《元朝秘史》旁译为“白身人”。一作都里因古温。其身分学界说法不一,或谓“无官职者”,或谓“家境富足,在地方上有体面的人”,或谓“自由民”。居社会中等阶层。蒙古汗国时,其子弟多被选充护卫。
参见“冲巴噶什部”(882页)。
?—1449明代东蒙古右翼永谢布部领主。简称索尔逊。为蒙文史籍《蒙古源流》等首次记载的永谢布领主。正统(1436—1449)间,被瓦剌征服,率部服属也先。正统十四年(1449),随也先南下,败明军,俘
古水名。今一般认为即今朝鲜境内之龙兴江;旧说为大同江;或说江原道江陵以北之泥川水。为粟末靺鞨所建渤海国与新罗国的界河。
清代青海藏族部落分支名。一称安图族、南兔族。为多伦厄托克安图、阿萨克、克列玉、克阿永、克叶尔济、克拉尔济、克典巴七族之合称。玉树二十五族之一。驻通天河西南岸。北接玉树、娘磋,西南界扎武。有百户1员,驻
在今内蒙古托克托县。洪武四年(1371),以元东胜州改置东胜卫。二十五年(1392),分为东胜左、中、右、前、后5卫。次年取消中、前、后3卫,只保留左右2卫。永乐元年(1403)废弃。正统年间(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