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尔邦勒空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辖、希约第巴及各地营官处置,重大案件呈噶伦审理。历来腐败黑暗,办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于佛像前采取掷骰、抽签、赌咒、捞滚油锅等“神判”方式裁决。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辖、希约第巴及各地营官处置,重大案件呈噶伦审理。历来腐败黑暗,办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于佛像前采取掷骰、抽签、赌咒、捞滚油锅等“神判”方式裁决。
蒙古部名。又译阿霸哈纳尔、阿巴哈那尔。成吉思汗弟布格博勒格图(别里古台)十八世孙诺密特默克图始称所部之名。初称阿噜蒙古,依附喀尔喀蒙古车臣汗硕垒,游牧于克鲁伦河流域,后移牧漠南。康熙五年(1666),
见“捺钵”(2037页)。
匈奴祭祀用偶像。其俗敬天,无一事不归之于天,单于自称“天所立匈奴大单于”,击败西域诸强族也称“以天之福”。司马贞《史记索隐》引韦昭语:“作金人以为祭天主。”又引崔浩云:“胡祭以金人为主,今俘图金人是也
地区名。在蒙古高原南部,地处长城之北,大漠以南。为自商周至明、清,从匈奴到蒙古的北方游牧民族长期活动的场所。清统一该地区后,称内蒙古或漠南蒙古,行盟旗制度,置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
佤语音译。旧时云南双江佤族地区对借贷的称谓。解放前当地佤族已进入封建社会,借贷相当普遍,以借实物为主,也有借货币的,有的借货币也折实物归还,年利率一般为100%,也有高达200—300%的,有些村寨还
即“高句骊”(1911页)。
清代东北驿道之一。康熙二十四年(1685),郎中色奇奉诏建立。从齐齐哈尔城中卜奎站起,东北60里至塔哈尔,70里至宁年,80里至拉哈,60里至傅尔多,43里至喀木尼喀,42里至伊勒哈,70里至墨尔根,
女真文字崖壁墨书题记。书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茂都乡敖力斯台村毕其格哈达地方。此为一断崖,在归流河南岸100米,崖前为东西向山谷,题字位于山口处,很显眼。字迹约17行,书写紧密潦草,不易断识。字旁
见“突厥语词典”(1760页)。
明末西藏地方政府及四世达赖加封给土族地区部落头人的职衔。明万历三十年(1602),青海互助土族地区13个头人进藏觐见四世达赖云丹嘉措,四世达赖分别授以土官,其中3人被封为此官职,即达拉博勒混(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