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命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金将领。本名阿撒,亦作阿散。曷苏馆(治今辽宁复县境)斡笃河人,徙居辽阳。女真族。姓蒲察氏。勇力绝伦。初在梁王完颜宗弼(即兀术)军中。后随完颜宗敏至东京(今辽宁辽阳)。熙宗皇统九年(1149),海陵王立
书名。金王若虚撰。卷数不详。主要记贞祐元年(1213)八月至元光二年(1223)十二月宣宗一朝有关史事。正大五年(1228)十一月成书。内容略见《金史·宣宗纪》。
见“巴勒滚”(412页)。
见“把河卫”(1061页)。
西汉时乌孙贵族。小昆弥※乌就屠孙,※末振将弟。成帝永始元年(前16),与兄合谋遣乌日领袭杀大昆弥(王)雌栗靡,统兵8万余附康居,谋借康居兵,并两昆弥,以汉遣中郎将段会宗统兵备之,未果。哀帝建平二年(前
1825—1898清代画家。名文炳,自号正山道人,晚号南潭遗叟、五泉髯叟。甘肃陇皋(今兰州市)人。回族。世奉伊斯兰教。喜读书,事父母以孝闻。幼即喜绘事,初学于滇人孙铸,又以马安吉学得墨松山水画。后得房
汉藏语系苗瑶语族的语支之一。包括苗语和一部分瑶族说的布努语、巴哼语、炯奈语等4个语言。使用人口约计有635万。另外,还有一部分自称“唔奈”、“优诺”的瑶族,他们使用的语言接近巴哼语,是巴哼语的方言还是
见“巴勒滚”(412页)。
伊斯兰教※苏菲派中的一个派别。14世纪时,巴哈丁(1317—1389),创于布哈拉。以在举行宗教仪式时,默诵经文,在胸前划线,表示静化心灵,不狂热呼喊,与一般苏菲派有别。“纳克什班”意为“画”或“画家
明清时期湖广土家族土司。洪武七年(1374)置。以自四川巴县移住之唐进宝为水尽源通塔坪长官司长官。十四年(1381)废。永乐五年(1407),招回逃散土民,复长官司。以唐思文任长官,隶容美宣抚司。唐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