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尔喀万户
明代东蒙古※六万户之一。明人异译作“罕哈”。属※左翼三万户,下属12鄂托克。分布于罕哈河(今哈勒哈河)流域,因河得名。正德五年(1510),助达延汗征服右翼三万户,统一蒙古。不久,※内五鄂托克喀尔喀被分封予达延汗第六子阿尔楚博罗特(纳力不剌台吉),※外七鄂托克喀尔喀被分封予第十一子格哷森扎(格列山只台吉)。明末清初,先后归属清朝。
明代东蒙古※六万户之一。明人异译作“罕哈”。属※左翼三万户,下属12鄂托克。分布于罕哈河(今哈勒哈河)流域,因河得名。正德五年(1510),助达延汗征服右翼三万户,统一蒙古。不久,※内五鄂托克喀尔喀被分封予达延汗第六子阿尔楚博罗特(纳力不剌台吉),※外七鄂托克喀尔喀被分封予第十一子格哷森扎(格列山只台吉)。明末清初,先后归属清朝。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终辽之世,共置12宫1府,12宫下均设抹里。牒里得为辽世宗※积庆宫下之一抹里。“牒里”,又译作“迭里”,“得
?—1635后金将领。蒙古鄂尔多斯部人。博尔济吉特氏。原居克鲁伦河流域。皇太极时,与弟额尔格勒珠尔、喀兰图、札克托会率所属投后金,隶蒙古正黄旗。天聪八年(1634),奉皇太极命略锡尔哈、锡伯图,收察哈
约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前后,今云南耿马县境内设有三个傣族土司:勐缅长官司,土长官奉氏;勐撒巡检司,土巡检罕氏;双江县境内设有勐勐巡检司,土巡检罕氏。明谢肇淛《滇略》,称三土司为“三勐”,遂相沿为
西夏宗室。神宗※李遵顼父。夏仁宗时(1140—1193)封齐王。善骑射,饶武略,遇事敢为先。中书令任得敬嫉其能,中以蜚语,贬守凉州(今甘肃武威),在郡有政绩,蕃汉之民皆畏怀。乾祐元年(1170),任得
元代军兵之一种。《元史·兵志一》:“取匠为军,曰匠军”。随军服役,以资军需。初置匠军千户所统之。英宗至治三年(1323),罢匠军千户所。
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1894年1月1日(清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朝和俄国官员在塔尔巴哈台签订。1893年10月,中俄缔结※《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原则规定中国将收回被俄国强行租借了
清代西藏志书。以记载西藏地区为主兼及甘、青、川藏区。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袁昶以写本刊入《渐西村舍丛书》。始渐流传。原书不著撰者姓名及成书年代。据考著者为※和瑛(?—1821) (一说作者为松筠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二等级封号之一,授螭纽金印。中统三年(1262),成吉思汗弟别里古台孙爪都始封,授驼纽金镀银印。至元十三年(1276),改赐螭纽金印。别里古台曾孙彻里帖木儿及其子按浑察、子浑都帖木儿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
即“扎里赤”(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