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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姐妹婚

一个男子娶某家长女为妻后,有权再娶其达到婚龄之妹妹们为妻的一种婚俗。此种婚俗系群婚与对偶婚残余,与氏族社会一定集团之间缔结的婚姻协议有关,并残存于阶级社会中。大致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一为妻亡,鳏夫有权续娶亡妻的姐妹,即“续娶妻姐妹婚”。《左传》:卫庄公娶陈女厉妫,生孝伯早死,娶其娣戴伪生桓公。近代维吾尔、土家、景颇、鄂温克、鄂伦春、珞巴等族,亦如此。不少学者认为,此种形式为“妻姐妹婚”之典型。其二为一男子同时或先后娶几姐妹为妻。实为一夫多妻制之一种形式。古文献记载颇多,《史记》:尧“以二女妻舜”。春秋时贵族盛行姻娣婚。《公羊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指姐姐出嫁时,须随嫁一妹和一侄女,或数妹同时随嫁。《左传》载,穆伯娶莒国的戴己和声己两姐妹,声己即为随姐出嫁之娣。春秋以后,中原很少再行此俗,而少数民族地区尚继续流行。《晋书》称刘聪以太保刘殷二女为贵嫔,又以刘殷孙女4人为贵人。《魏书》记载太武帝拓跋焘娶赫连屈丐三姐妹;孝文帝先后纳冯熙3个女儿为后妃。明代建州女真有“婚嫁娶其姐,则妹以下皆随为妾”的风俗。近代西藏的僜人、赫哲、黎和独龙等族,仍保留这种婚姻形式。门巴族则多由男子入赘女家,与几姐妹先后成婚。个别学者将此类称做“夫姐妹婚”。妻姐妹婚残存原因:一曰,为保持夫妻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姻盟关系和利益;一曰,为便于照顾亡姐之遗孤。亦有学者认为,当与买卖婚或宗教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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