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私放蒙荒通则
北洋政府关于蒙旗垦务的法规。袁世凯政府借口保全各蒙旗公众土地,于1914年2月,制定此通则。内容主要为:凡蒙旗出放荒地,无论私有、公有,一律须由札萨克行文该地方行政长官报经中央核准。蒙旗土地应由政府出放,否则以私放论。其照章划留领照之地,准蒙旗自行开垦,但亦须呈报该管区地方长官备案,凡私放荒地的王公、台吉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降爵、罚俸、罚牲畜等处罚。实际上是借禁私放蒙荒,由官府大兴放垦。
北洋政府关于蒙旗垦务的法规。袁世凯政府借口保全各蒙旗公众土地,于1914年2月,制定此通则。内容主要为:凡蒙旗出放荒地,无论私有、公有,一律须由札萨克行文该地方行政长官报经中央核准。蒙旗土地应由政府出放,否则以私放论。其照章划留领照之地,准蒙旗自行开垦,但亦须呈报该管区地方长官备案,凡私放荒地的王公、台吉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降爵、罚俸、罚牲畜等处罚。实际上是借禁私放蒙荒,由官府大兴放垦。
佤语音译,“乌喂”意为“钱”,“阿布恩”是“妻子”。解放前云南西盟佤族对结婚聘礼的称呼。一般以水牛或黄牛计算,一头至数头不等,可以结婚时或结婚后交付,如在西盟的马散等村寨,聘礼一般不是婚前议,而是婚后
见“黑石炭”(2227页)。
清官署名。内务府武备院设,为皇帝披挂铠甲。设司函长1人(函,指护身铠甲)、副司函长1人,下置司函※拜唐阿(执事人) 5人、承应人6名。逢皇帝出巡、狩猎或阅兵,御用甲胄例由武备院预备装运随行。需穿甲时,
明代四川土司名。正统五年(1440)七月置。隶松潘卫,治所在今松潘境。时松潘百户汪凯向松潘卫指挥使司报称,近已招抚各番寨“生番”13000余户,请设衙署辖之。英宗命总兵官都督同知李安前往查实,如所请,
见“格桑嘉措”(1809页)。
奚族之一部分。唐代末年,※契丹崛起,奚族为其所役属,后因不堪受虐,部分西迁妫州(今河北怀来)北山投唐,别为西奚,原部居古北口外琵琶川(今辽宁建昌县境)一带,遂有东、西奚之称。至辽太祖五年(911),为
清代佛寺。俗称东大庙。在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东端。清康熙十四年(1706)康熙帝次女荣宪公主主持兴建。初名巴尔斯(虎)庙,后改今名。有前殿、后殿、东西配殿及后东侧室等。后殿保存最完整,为重檐歇山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有温泉、哈拉河、伊逊河。东接车臣汗部中右后旗,西至萨喇博罗图,南邻本部中旗,北抵本部中左翼末旗及军台。有佐领1。会盟于汗阿林盟。旗札萨克为土谢图汗察珲多尔济从弟锡布推哈坦巴图鲁,
怒语音译,即竹锄。旧时云南省怒江地区的怒族等少数民族曾普遍使用过的一种原始生产工具。利用当地生长的一种坚硬的龙竹自然分桠部分用砍刀削制而成,竹的主干部作柄,长约1米,分桠留15—20厘米,削尖作锄身,
即“暑涟”(2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