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若干氏
见“阿伏干氏”(1222页)。
见“阿伏干氏”(1222页)。
清代八旗汉军人等放弃旗籍编入民籍(或绿营)的称谓。与满、蒙官兵出旗外任民职或析入绿营为官充兵者不同。乾隆时,主要为解决满洲旗人生计而提倡此法,先京师而后风行全国各驻防地。其规定大致如下:(1)从乾隆七
1841年春,占领了拉达克和克什米尔的道格拉(藏人称之为森巴)王室古朗普·辛格,在英国东印度公司默许下,为霸占盛产优质山羊细绒的阿里地区,以3千多兵力发动侵藏战争,分左中右三路从班公湖、狮泉河谷和象泉
见“鬼主”(1703页)。
元朝大臣。又译和鲁火孙、和鲁霍孙、火鲁火孙、火礼霍孙。蒙古人。世祖至元五年(1268),任翰林待制兼起居注。九年,谏言选汉官子弟入蒙古字国子学,习蒙古字。十年,以翰林学士承旨兼会同馆事,主朝廷咨访,降
金代女真文字手写字书。1973年8月西安碑林修整《石台孝经》,在碑身中心石柱南面卯眼里发现。已残。整理得11纸,其中4页为两面书写,共存女真字237行,计2300余字。为近代女真文字文献的重大发现,经
辽代统治所俘人口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建置。亦称投下军州。辽代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首领随皇帝征讨外族时,允许私自掳掠,所俘人口,集中一起,建州县以居之,称为头下,成为俘掠者(即头下主)的私有剥削对象。朝廷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所之一。《满洲源流考》改作索尔和绰河所,并说清代有索尔和绰河,在宁古塔城(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南10里入今牡丹江。
契丹中央官署名。辽太祖天赞五年(926),契丹灭渤海后,对渤海实行“因俗而治”的特殊政策,在中央置“渤海帐司”,掌渤海王族事务。据《辽史·百官志》,属北面诸族帐官。官职有“渤海宰相”、“渤海太保”、“
?—1191金大臣。本名阿土古。女真族。完颜氏。景祖※乌古迺曾孙、国论乙室勃极烈阿离合懑孙。初从海陵王南征,为都统。正隆六年(1161),战瓜洲渡(今江苏扬州市南),功最。改祁州刺史。世宗大定二年(1
古代蒙古社会习俗之一。民族部落间进行战争时,获自敌人屯营中的幼童,通常都不杀掉而收作养子。养子虽不能加入养父母的氏族,却可得到收养氏族的保护,并与养父母的亲生子享有同等财产继承权,可分得一小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