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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的法律。原文已亡佚。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命尚书左仆射兼纳言高颎,上柱国、沛国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等大臣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太子少保苏威、秘书监牛弘等改定之,制成《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魏、北齐旧律为蓝本,废除了前代枭首、轘裂、孥戮、鞭刑、宫刑等酷法,删繁就简,定留五百条,编成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开皇律》规定对所谓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罪者,严惩不赦。贵族官僚士大夫犯法,则有议、减、赎、官当等项规定,可从轻发落。凡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中者及七品以上官吏,又例减一等治罪。《开皇律》是封建社会中较为完备的法律,其刑律简要、量刑较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世家豪族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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