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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籍法

即输籍定样。隋朝确定户等及纳税数额的方法。隋文帝为搜括户口,采纳宰相高颖建议,行输籍之法,即由中央确定依据资财划分户等的标准,从轻定额,写成“定簿”,称为“输籍定样”,颁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出查,以百姓三党(三百家)或五党(五百家)共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依户等确定纳税数额,登记造册,做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税额既定,一使百姓无法逃税,二使地方官吏难于肆意勒索。且输籍法所定官税比豪强私税为轻,又使农民乐于归附国家。该法实施后,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成为国家编户,从而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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